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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則有寫說..不得穿著釘鞋上場比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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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森老師解答 |
Ans:有,規則3.05有相關規定。 |
3.05球鞋 (Shoes): |
所有球員應穿著球鞋。帆布、皮革面或近似材質製成品為合格球鞋。鞋底可為平面或帶 |
有軟的或的橡膠顆粒。 |
一般金屬鞋底或鞋跟上如有不長於1.9公分的鞋釘,是可以穿著的。但是使用圓尖釘的 |
球鞋,不合於規定。鞋釘使用硬塑膠、尼龍或聚亞胺脂等材料,其合法性非法性與前段 |
相同。不用鞋帶繫牢,而用黏著方式的球鞋,可能造成比賽中球鞋掉落,所以不可以使 |
用。 |
註: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,為顧及安全起見,練習及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 |
底及鞋釘之球鞋,比賽中違規穿著者,判勒令退場。 |
1.79勒令退場(Remove Ruling) |
球員犯規,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,但是可以擔任指導員等單純任務,稱為勒令 |
退場。 |
是否也有發現時機不同的三種判決? |
Ans:規則上沒有明確相關規定。如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,請參考規則10.1權力與責 |
任。 |
規則10.1權力與責任裁判員是大會的與賽代表,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。依據規則理 |
論,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員服從判決。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,主審裁判有權判 |
決。 |
1.
上場打擊>球未擊出前發現 |
Ans:依規則3.05的規定,宣判違規球員勒令退場,由替補球員替補,無其他替補球員替 |
補則宣判「褫奪比賽」。 |
2.
上場打擊>球已擊出後而投手尚未投出下一球前發現 |
Ans:依規則3.05的規定,宣判違規球員勒令退場,由替補球員替補,無其他替補球員替 |
補則宣判「褫奪比賽」。 |
3.
上場打擊>球已擊出後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發現 |
Ans:依規則3.05的規定,宣判違規球員勒令退場,由替補球員替補,無其他替補球員替補則宣判「褫奪比賽」。 |
※以上3項要不要加判出局,依規則10.1權力與責任賦予主審的權利辦理。 |
或明訂在“競賽規則”上面。 |